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和门诊规定病种手术(浅表肿物切除术、乳腺肿物切除术、裔装胬肉切除术、睑内翻矫正术、外耳道良性肿物切除术、诊断性刮宫术、宫颈息肉切除术、包皮环切术、肾输尿管结石体外碎石、妇科特殊治疗、直肠肛门特殊治疗、宫颈环切术)的医疗费用。
一、报销比例: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40%,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销60%,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70%。
二、支付限额: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元。
三、医院:参保人员就近选择1家二级协议医疗机构和1家一级协议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签约服务机构。
四、就医结算: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即时结算。
五、医院变更:参保人员可在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或12月1日至31日变更协议医疗机构,并于当年7月1日或次年1月1日生效。未重新签约的,仍维持原签约机构。
六、费用控制:严格控制次均费用,医院控制在80元以内;医院控制在60元以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控制在30元以内。
七、门诊统筹不予支付的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2)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3)应有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补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5)未在规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
(6)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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